第一条 寄存处对游客寄存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保证安全,免费寄存。
第二条 一柜一把钥匙,请游客自行保管好,如有钥匙遗失,当面查验物品。
第三条 小件寄存处应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小件寄存的箱包(物品)必须通过安检机进行安全查验,当面查验,经查验箱包内无危险物品后方可寄存。
第四条 小件寄存处禁止收存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雷管;
(二)易燃品、易爆品、毒品、放射性物质;
(三)文物、贵重金属、贵重物品、货币等;
(四)标有密级的文件、图纸和其他资料;
(五)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六)电器、现金、证券、金银首饰、手表、手提电话机、密码箱、证件及政府禁止使用物品等,不予寄存。
第五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小件寄存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寄存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物品的;
(二)有违法犯罪疑迹的;
(三)骗取、冒领他人寄存物品的。
第六条 寄存物品,必须约定保存期。超过保管期限三个月无人领取的,由小件寄存处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