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从法律角度确保了石林风景区35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成效,其上位法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和2012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主管机构,按照“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在日常资源保护巡查、资源破坏案件处罚工作中严格执行三条例,在为石林保护区内的合法项目正常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也确保了石林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尤其是石景观资源的完好保护和可持续开发。
经历了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及遵照“保护条例”所制定的《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逐步展现出与石林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甚相符的情况,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日常建设项目审批和资源保护执法工作带来不便。
2017年4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城函[2017]2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石林风景名胜区已先期开展了“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总体规划于2019年完成修编。
2017年5月15日,石林县人大有关领导亲临石林风景名胜区开展“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前期调研工作,负责石林保护区资源保护巡查、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规划建设工作的资源管理处七位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此实地调研,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在贯彻执行“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明确了修订“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提出了多条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修订“保护条例”的相关建议。
石林管理局以踏实肯干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积极主动、未雨绸缪的工作态度切实开展《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和“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前期工作,为切实保护石林风景区内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子孙万代共享石林美景做出了应有的贡献。